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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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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 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,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,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、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工作细则。

第二条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,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、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的人选、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

 

第二章 人员组成

 

第三条 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,独立董事占多数。

第四条 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、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,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五条 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(召集人)一名,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,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;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,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

第六条 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,委员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,自动失去委员资格;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。

 

第三章 职责权限

 

第七条 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:

(一)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、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;

(二)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研究董事、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,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;

(三)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、总经理人员的人选;

(四)对董事、总经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;

(五)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

)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。

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,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;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,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,否则,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、总经理人选。

 

第四章 决策程序

 

第九条 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研究公司的董事、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、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,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,并遵照实施。

第十条 董事、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:

(一)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,研究公司对新董事、总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,并形成书面材料;

(二)广泛搜寻董事、总经理人选;

(三)搜集初选人的职业、学历、职称、详细的工作经历、全部兼职等情况,形成书面材料;

(四)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,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;

(五)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,根据董事、总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,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;

(六)在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,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;在选举新的董事人员前一至两个月,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;

(七)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。

 

第五章 议事规则

第十一条 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,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。

第十二条 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;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;会议做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
第十三条 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,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。

第十四条 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。

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,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,费用由公司支付。

第十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、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、法规、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。

第十 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,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;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。

第十 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,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。

第十 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,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。

 

第六章 附则

 

二十 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

第二十 提名委员会对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的选任程序和议事规则,参照本工作细则进行。

第二十 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、《董事会议事规则》的规定执行;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、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、《董事会议事规则》相抵触时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、《董事会议事规则》的规定执行,并立即修订,报董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二十 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。